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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专利现状分析及中国LED产业专利策略研究

        LED自投入商业化应用起,已历经40余年的市场培育,并且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LED照明技术与市场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状态,如今LED产业技术已逐渐趋向成熟。由于LED具有绿色节能的概念,因此以LED技术为代表的光电子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产业技术。

  20世纪70年代,中国LED材料和器件开始起步,80年代已形成产业,90年代初已具有相当规模,之后迅速发展,但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产业链的下游。2007年,中国LED产业产值约为500亿元;2008年,在北京奥运会带动下,中国LED产业产值约为700亿元;2009年,纵使深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LED产业产值也约为830亿元。由此可见LED产业市场增长的速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未统计中国台湾地区。

  按国家和地区排序,目前日本和美国技术较为领先,德国、韩国在某些LED技术的分支领域也有相当的技术储备;按市场份额排序,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分列前两位,美国、欧盟和中国大陆紧随其后。处于国际LED专利技术主导地位的主要厂商包括Nichia(日亚化学)、Toyoda Gosei(丰田合成)、CREE(科锐)、Philips Lumileds(飞利浦流明)、Osram(欧司朗)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具有地域性,例如美国的专利权只能在美国拥有权利。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国家与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2008年6月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颁布实施,提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在LED领域,专利诉讼此起彼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LED产业中上游的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外国企业手里,也就是说,外国企业掌握了专利战略主动权。

  综上所述,LED产业市场广泛,前景光明;而中国LED产业由于核心专利技术缺失不得不面临严峻的专利问题,必须绕过专利壁垒、避开专利陷阱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发展。

  LED产业危机四伏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条款调查

  337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nd trade act)的第337条而得名。其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进口或进口后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只要未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在出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也侵犯了美国的相关知识产权,而且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即使判定被诉方不存在侵权或不公平贸易行为,也不会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制裁措施包括:有限排斥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普遍排斥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临时性排斥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禁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查封和没收令等。制裁措施只认产品不认人,例如签发的普遍排斥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基于认为其持有的5252499号美国专利被侵权,在2008年2月2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短波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以及含有上述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向全球三十多家使用类似产品的企业提出了诉讼,涉案中国企业名单包括广州和深圳的四家公司;其中两家公司积极应诉,于2008年8月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2项专利的授权,避免了普遍排除令和芯片出口受限的问题。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或者应诉失败,则中国所有企业的同类产品,均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出口美国市场的重要产品,尽可能获得美国专利权;甚至可以考虑具有美国国内产业,例如对“美国国内产业”的证明包括:已对建厂和设备作了重要投资;投入重要资本或劳务;在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设计、研究、取得许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资。

  2、德国展览的专利搜查

  德国是欧洲经济的引领者,素有举办各种商品贸易展会的传统,国际上具有主导地位的展览会超过50%都在德国举办。例如,汉诺威国际办公室自动化、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IFA)等。德国展会是许多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德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付参展商:海关扣押进口产品、海关扣押展会上的展品、民事禁令、刑事搜查拘禁,尤以后者为最有力武器。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民事范畴,在发展初期罕见采取刑事措施;然而,随着中国制造业不断强盛和入侵,美欧已逐渐形成知识产权模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大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化的趋势。并且,对于德国法律而言,刑事搜查令较临时禁令更易获得,因此展会的刑事搜查案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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