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启示录】企业对自身法律的保护
“雷士风波成教学案例,”吴长江说,它“最大的价值是对创业者的教训”。李清律师对记者表示,“雷士风波”同样也是企业治理中“内部人控制”的教学案例。
企业在与风险投资者的合作过程中,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企业从合作开始就应当考虑的问题。双方如何进行平衡,则关键是双方之间如何签署合作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对赌协议。
合作协议之违约责任。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只所以引进投资者,可能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或者引进其资金,或者引进其管理经验或技术。如果协议中约定了非常严重的违约责任,那么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可能会面临向投资方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风险。在企业本身就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再面临巨额违约责任,这对企业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
合作协议之回购条款。回购条款一般是投资者为了保证自身利益(为了保证投资的安全性)而设置的条款,因此,创始人在签署时,一定认真考虑企业自身实力,否则,一旦回购条款生效的条件成立,那么企业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困难。
以鼎晖和俏江南的矛盾为例,鼎晖作为本土PE界的领头羊,投资俏江南时付出了“天价”,因此必然会附有有利于自身的条件。在鼎晖与俏江南的投资协议中,有一项对赌条款,双方约定,如果俏江南不能上市,鼎晖有权退出投资,并要求俏江南的原股东高溢价回购鼎晖的股权。因此,当俏江南上市受挫后,鼎晖就要求张兰高价回购股份。张兰和鼎晖都是股东,但是企业上市受挫,鼎晖不但不同舟同济,还雪上加霜,本来企业发展就缺钱,却还要拿出4亿资金来回购鼎晖的股份。这时就容易出现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互相指责。
雷士照明一案中,也存在回购条款,只是此条款没生效而已。2006年,阎焱以2200万美元解了吴长江的燃眉之急,换得雷士照明35.71%股权。同时,投资协议里面也规定雷士照明要于2011年8月1日前上市,否则软银赛富有权要求吴长江回购投资股份,并支付投资累计利息。
以上只是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关键部分,企业创始人在签署以上协议时,应就以上条款特别重视,如果能够通过其条款的约定,看到更多条款背后的东西,那么这更容易避免以后相关风险的出现。但一般情况下,企业基于对资金的渴望,往往会忽视控股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只要投资者能愿意投入资金,即使丧失了控股权也在所不惜。这其实也是创业者的无奈,这也更彰显了他们面对资本的稚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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