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导读: 2016年12月,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助理陈严则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助理陈严则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吴长江案的二审裁定结果公布: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长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7号2301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宗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20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执行缓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陈严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吴长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如程、彭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长江及其辩护人龙宗智、周涌,原审被告人陈产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张保宇、黄洪军、张泽翔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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