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照明环境 天津出台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1月9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
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节能环保: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功能照明
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设置区域: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居住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维护运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
景观照明
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设置区域: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户外广告设施等。
维护运行: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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