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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白亮污染使“夜景工程”失去意义?

  生活在都市的人遭遇光污染的概率正在增加。其中,既有直射窗口的霓虹灯、照明灯,也有将太阳光反射进屋内的楼宇玻璃幕墙。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长时间在光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会出现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发病率高、头昏心烦等症状。那么,面对光污染和大屏幕广告对于市民视觉的冲击,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加强监管?

  城市夜间照明带来的污染,干扰人类正常作息,造成电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让城市中心区域气温上升,形成气云和“温室效应”。城市建筑的外用材料尽量少用玻璃,减少反光和折射所形成的光污染。

  我们总是不顾实际,追求表面的“辉煌”。这当然与地方领导的“面子”思想不无关系,同时也有片面政绩观的因素。可是有的“夜景工程”毫无意义。比如某个省级贫困县几年前,在并非城区的北环路延伸段上,点亮了36杆路灯,每杆路灯上有100多盏灯泡。有市民计算,如果这36杆路灯全部打开,每天开灯6个小时,一个月就要耗电9690度!让36杆豪华路灯,寂寞的立在这里,又没有多少行人,显然是一种浪费,还有点“上山穿裙子——给狼骚情”的味道。

  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光污染出台相应的界定标准,更没有明确划分光污染的监管权限,所以环保部门很难强制介入。工商部门只负责户外广告资质的审批以及查处违法户外广告,光污染不属受理范围。城管部门只能对广告牌的违建乱建进行查处,无法处理光污染。路灯管理所只对由其布设的室外景观灯进行管理。交警部门只是对道路周边的大型广告牌的位置、颜色、形式等方面有硬性规定,以免误导驾驶员或与交通标识相混淆,但光源、视线这一块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因此,多个部门都缺少界定标准,对光污染没办法监管。

  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城管、路灯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地方性管理和监控办法,做好夜景工程的光污染审查、鉴定和验收工作,避免造成过亮、过暗或光线泄漏现象。

  住建部门应限制在建筑物外部装修时使用玻璃幕墙或用釉面砖和马赛克装饰外墙,规定建筑外墙要使用环保材料。应根据不同建筑的功能、特征、立面的饰面材料合理选用照明方法,如高大的现代化建筑、玻璃幕墙建筑、饰面材料反射比低于20%的建筑,居民楼及钢架式塔或桥构筑物不应使用一般泛光照明。

  夜景工程设计施工时,业主单位应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和布灯方案,尽量使用光束发散角小的灯具,并在灯具上采取加遮光罩或隔片的措施,将防止光污染的规定、措施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工程上,严格限制光污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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