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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欧普提供担保不超1.7亿元

3月27日,欧普照明发布公告称,公司于3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继续为苏州欧普提供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担保。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公司管理层成员决定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次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其中,为苏州欧普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授权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本次担保实施前,公司已为苏州欧普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2.8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苏州欧普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之内。(公司对担保合同金额统计是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口径统计)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点: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4、法定代表人:马秀慧

5、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子控制系统、电器开关及其配件的研发及技术转让、生产、销售;模具制造、加工、销售;计算机工具软件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开发、设计和生产金属墙体、PVC复合板材、金属天花板、吊顶龙骨;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五金产品批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电气设备修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专业设计服务;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的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情况:2022年底经审计总资产为154,178.79万元,总负债为52,419.9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00%;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264,219.70万元,净利润为13,152.49万元;2022年底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1,913.10万元。2023年9月底,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78,322.76万元,总负债为131,353.2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66%;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4,099.72万元,净利润为11,576.06万元;2023年9月底,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30,968.27万元。被担保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担保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欧普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所涉内容是为了满足相关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被担保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虽然超过 70%,但资信状况良好,且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履约能力,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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