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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灯王”佛山照明能否摆平索赔风波?

  该案诉讼时效还有近一年,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时间仅为三十天,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已有过千的股民向佛山照明起诉索赔,索赔金额已超过1.6亿元。

  三批起诉律师预计"佛山照明案"总索赔额或超3亿

  " 去年3月7日因信披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罚单的佛山照明近日风波再起,佛山照明于1月21日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这一举动被业内人士解读为佛山照明在拖时间。近日315临近,佛山照明再次受到热议。

  截至目前,共两批股民向佛山照明申请索赔,索赔人数达1187人,索赔金额高达1.6亿元。第一批结果还没有出来,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近日在接受证券时报网记者采访时预计,第一批515件民事诉讼涉索赔结果可能在明年三月之后才能出来,股民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的机率较大。他预计会有超过3000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可能超过3亿甚至4亿。

  刘国华称,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且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卖出的股民皆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举例来说:比如股民在2011年某月某日以12.71元买入1万股,在2012年8月某日以7.71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5万元,如果在2013年1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6万元。另外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就是索赔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刘国华解释,就佛山照明案而言,则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止。由于从2012年7月6日起算,至2013年1月16日,000541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3年1月16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6.71元。因此,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1月16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6.71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目前,第一批民事诉讼涉索赔金额达到7342.83万元,而按照去年佛山照明4.72亿利润总额来计算,这笔索赔所占利润的总额高达15.6%。不过刘国华认为,这一金额仍在佛山照明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佛山照明似乎不受官司影响:扩张、扩建两不误

  佛山照明:顺应LED潮流 扩张战略提速

  " 随着LED产业链逐步进入黄金发展期,下游应用市场空间逐步打开,具有品牌和渠道优势的企业有望获得历史性发展机遇

  公司在保持传统业务优势地位的同时LED业务13年下半年明显放量,并有望成为驱动公司新一轮发展提速的重要引擎

  投资逻辑:

  我们看好照明应用领域发展前景的主要逻辑:LED市场崛起+市场集中度提升。我们预计全球照明市场规模约在千亿美元量级且保持稳定增长趋势,未来三年LED照明渗透率将从当前10%向50%以上水平快速提升,LED照明市场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同时,照明应用领域龙头凭借既有的品牌、渠道及管理优势全力介入LED业务,有望成为新一轮照明革命的最大受益者。

  我们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逻辑:LED业务取得实质性进展,扩张战略提速。公司12年底开始启动LED业务,到13年下半年开始显著发力,我们预计13年全年LED销售占总业务比重将达到10%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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