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7840万元
近日,华灿光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州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784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24975J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蔡和勋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9日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4、 保证金额:人民币784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 具体以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5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50.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39%;实际发生的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255,70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71%;以上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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