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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科技提起仲裁

2018年7月及2019年1月,时空科技与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南延、北延)一标段(南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负责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该项目已竣工并取得《工程审核结算书》,但被申请人仍欠付165,068,608.51元工程款。

18日,时空科技发布公告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提起本案仲裁。

202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受理通知书【(2024)洪仲案字第0567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南昌仲裁委员会

2、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3、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

被申请人2: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 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公司与被申请人1签订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 ,签约合同价暂定318,956,615.06元, 最终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2019年1月,公司与被申请人1签订《一江两岸建筑外立面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工程(南延、北延)一标段(南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在前述合同的基础上明确施工范围。

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开始依约施工,2022年11月,建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结算书》,审定金额为406,024,163.86元。

截至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1共支付240,955,555.35元,欠付165,068,608.51元。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68,608.5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6月3日):27,460,837.73元;

3、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6,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1承担;

4、被申请人2对被申请人1的前述债务同时向公司承担责任。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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