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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股东放弃表决权的补充

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的股东振发能源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关于自愿放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并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自愿放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补充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和2023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的补充承诺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2日,珈伟新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振发能源出具的《关于自愿放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补充承诺函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之二》)。

振发能源补充承诺:“鉴于珈伟新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已于2023年就自愿放弃珈伟新能股份表决权事宜分别出具了《关于自愿放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关于自愿放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补充承诺函》,本公司现就前述事宜自愿进一步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对珈伟新能表决权放弃的弃权期限延长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珈伟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并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且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仅通过持有的珈伟新能的股份(包含直接和间接持有)即可继续控制珈伟新能之日;或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注册批复到期之日(即2024年9月11日)。特此承诺。” 振发能源出具的《补充承诺函之二》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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