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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解读

二、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标识实施规则(报批稿)与GB37478-2019标准解读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的能效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mm,宽度为30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额定相关色温(K);

(7)依据的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如右图,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下载。

3.能效检测

3.1 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的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3747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最高,各等级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光效不应低于表1规定。

3 .2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检测 报告模板及参数验证说明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 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 按照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 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 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 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 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 能力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确定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与注册证明一致)。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能效等级、功率、光效、相关色温、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等产品的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当依据GB37478《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光效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光效应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能效信息码采用国际通用QR码,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1)出厂或进口的每一个产品均应当加施标识。

(2)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3)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标识应加施在灯具正面或明显部位(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并在灯具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加施在灯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6)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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